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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作者:通大自动化供水设备公司    发布于:2012-05-10 14:58:27    文字:【】【】【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分类与基本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恒(变)压给水设备和消防补压用气压水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分类与基本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恒(变)压给水设备和消防补压用气压水罐。

  2 引用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528

  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 531

  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755

  旋转电机 基本技术条件

  GB 998

  低压电器 基本试验方法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2555

  一般用途管法兰 连接尺寸

  GB 2556

  一般用途管法兰 密封面形状和尺寸

  GB 3216

  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和旋涡泵试验方法

  GB 3289.1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型式尺寸 管件结构尺寸表

  GB 3512

  橡胶热空气老化试验方法

  GB 4025

  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

  GB 4807

  食品用橡胶垫片(圈)卫生标准

  GB 5657

  单级单吸清水离心泵 技术条件

  GB 5658

  单级双吸离心泵 技术条件

  GB 5659

  多级离心水泵 技术条件

  HG 4-836 硫化橡胶抗屈挠龟裂性能的测定

  GN 11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

  3.1 气压水罐

  系指能贮存水和气体并可根据波义尔气体定律工作的压力容器。

  3.2 补气装置

  系指能补充气压水罐内空气量的损失,保证气压水罐内所需压力的装置。

  3.3 止气装置

  系指能防止气压水罐内空气泄漏,维持气压水罐正常工作的装置。

  3.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通常由气压水罐、水泵机组、电控柜及辅件组成,在水泵启、停状态均能向

  消防管网供水的设备。

  3.5 消防补压用气压水罐

  系指用以补充消防系统渗漏、维持消防系统压力而设置的小型气压水罐。

  3.6 总容积

  系指气压水罐内充气容积和充水容积之和。

  3.7 最高工作压力p

  4

  指设备维持正常运行的最大压力,即停止补水时气压水罐内的压力。

  3.8 最低工作压力p

  3

  指设备维持正常运行的最小压力,即开始补水时气压水罐内的压力。

  3.9 消防泵启动压力p

  2

  指设备启动主消防泵时的压力。

  3.10 消防供水压力下限p

  1

  指消防设计所允许的最低供水压力。

  3.11 有效水容积

  系指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或停电状态下按规定的消防给水压力供出的水量。

  4 分类与基本参数

  4.1 分类

  设备按应用范围分为:

  消防专用气压给水设备;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气压给水设备;

  消防补压用气压水罐。

  4.2 分类标记

  设备型号编制方法按GN 11 的规定。

  设备型号编制如下表。

  主参数

  类 组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名称 单位

  普通消防气

  XQZ

  普通型

  MPa

  最高工作压力

  压给水设备

  消防专用 Z

  带气体顶压

  (专)

  气体顶压

  XQZD 系统的消防

  消防气压

  L/s

  型 D(顶)

  供水流量

  气压给水设备

  给水设备

  XQ(消

  消防与生活 消防与生活

  3

  m

  气)

  (生产)共 XQG (生产)共用

  有效水容积

  用 G(共) 气压给水设备

  补压水罐 B 消防补压用 最高工作压力

  MPa

  XQB

  3

  m

  (补) 气压水罐 容积

  标记示例:

  4.3 基本参数

  4.3.1 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为:

  0.4,0.6,(0.8),1.0,(1.2),1.5,2.5MPa。

  注:括号内数值不推荐使用。

  4.3.2 设备的供水流量为:

  5.0,7.0,10.0,13.0,15.0,20.0,25.0,30.0,40.0,50.0L/s。

  4.3.3 设备的有效水容积(补压水罐为容积)为:

  0.6,0.8,1.2,1.8,2.5,3.2,4.5,6.0,8.0,12.0,18.0m3。

  4.3.1至4.3.3各条中的基本参数,允许按该系列向两端外延伸。

  5 性能要求

  设备及构成部件,均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符

  合本标准的规定。

  5.1 外观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表面涂层应完整美

  观。

  5.2 部件

  5.2.1 设备配套使用的部件、材料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5.2.2 设备的各部件应选用合理的,其工作位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

  5.2.3 设备的整体结构、水管路、气管路及电器线路的布置应合理,安装维修空

  间应便于操作。

  5.3 标志牌

  5.3.1 在设备的控制柜或明显部位设置标志牌,注明下述内容:

  a. 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

  最高工作压力MPa;

  最低工作压力MPa;

  主消防泵启动压力MPa;

  消防供水压力下限MPa;

  3

  总容积m

  ;

  3

  ;

  电源 V,Hz

  功率kW

  电机电压 V,接线方式;

  3

  水泵扬程 m,流量 m /h;

  报警方式;

  生产厂或厂标

  出厂年月。

  b. 设备的系统示意图

  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c. 操作程序

  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

  5.3.2 标志牌上b.、c.两项的文字和图形在正常光线下距离1m应能清晰可见。

  5.4 气压水罐及辅件的性能

  5.4.1 气压水罐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与验收应符合GB 150 的有关规定。

  5.4.2 气压水罐出水口公称直径按流量计算确定。设备作为主消防泵使用时其直

  径不应小于100mm。

  5.4.3 补气装置

  5.4.3.1 补气装置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与验收按5.4.1条规定。

  5.4.3.2 补气阀按 6.5 条规定试验应能完成 50000 次正常工作循环,阀的部件不

  得损坏。

  5.4.3.3 补气装置中补气阀、自动排水阀、自动排气阀、平衡阀及其他活动部件

  的动作应灵敏、可靠。

  5.4.4 止气装置

  5.4.4.1 止气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止气动作后设备出水口不得有气体流出。

  5.4.4.2 消防与生活共用设备的止气装置密封性,按 6.6 条规定试验,应保证气

  压水罐内压力降不大于最高工作压力的2%。

  5.4.5 在设备的罐体或管路上应设置安全阀,其开启压力不得大于设备最高工作

  压力的 1.05倍。

  5.4.6 囊式橡胶隔膜

  5.4.6.1 囊式橡胶隔膜材料的性能应不低于下述规定:

  撕裂强度8.0MPa

  撕裂伸长率600%

  硬度65±5邵尔A,度

  曲折龟裂20万次

  热空气老化系数0.70(70℃、72h)

  5.4.6.2 囊式橡胶隔膜按6.4.2条规定进行试验,不得渗漏。

  5.4.6.3 消防与生活共用的气压给水设备,其囊式橡胶隔膜的卫生质量应符合

  GB 4807的规定。

  5.5 消防补压用气压水罐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与验收按5.4.1条的规定。

  5.6 水泵机组的要求

  5.6.1 水泵的扬程和流量不得低于其性能曲线给定值,其他性能应符合

  GB 5657、GB 5658 和GB 5659 的规定。

  电机的性能应符合GB 755 的规定。

  5.6.2 设备做为主消防泵使用时,还应具备下述条件:

  a. 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小于设备中最大的一台工作泵。

  b. 备用泵应能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h,停泵只能手动操作。

  c. 每台工作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工作泵和备用泵可共用一条吸水管。

  d. 工作泵和备用泵采用自灌式引水。

  e. 设备应有两条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相接,两条出水口之间应设直径不

  小于100mm的联通管,联通管上设同径闸阀。

  5.7 电控柜和控制显示仪表性能

  5.7.1 电控柜的基本电气性能按 GB 1497 的规定,按钮和信号灯的颜色按 GB

  4025规定。

  5.7.2 电控柜应能承受10d恒定湿热试验,不得产生影响控制功能的故障。

  5.7.3 电控柜应能承受按 6.8.3 条规定进行的振动试验,试验后不得产生影响控

  制功能的损坏。

  5.7.4 压力、流量、液位等参数的显示、控制仪表,其类型、量程、精度的选用

  应合理。

  5.8 设备的水压强度和密封性能

  5.8.1 设备的气压水罐及管路、阀门等辅件应能承受1.5倍最高工作压力静水压

  强度试验,持续15min无泄漏,无宏观变形或损坏。

  5.8.2 设备承受气压工作条件的部件,在1.1倍最高工作压力的气压密封试验中

  持续15min不得渗漏。

  5.8.3 设备承受水压工作条件的部件,在1.1倍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密封试验中

  持续15min,不得有渗漏。

  5.9 设备的供水能力

  5.9.1 在停电状态下按 6.11 条规定试验,设备在供水量和供水压力应符合消防

  设计规范要求。

  5.9.2 设备在消防供水运行状态下,其水泵机组的供水流量和供水压力应符合

  4.3条规定。

  5.10 设备启动运行可靠性

  5.10.1 设备按6.12.1条规定进行试验,应能可靠地连续运行6h。

  5.10.2 水泵机组在规定供水压力和供水流量条件下,连续运行6h,设备各部件

  不得产生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5.11 设备的控制功能

  5.11.1 设备应设有两路电源接线口。两路电源能自动(手动)切换供电。

  5.11.2 设备应具备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远距离操作启动三种启动方式。启动

  主消防泵后,停泵只能用手动操作。

  5.11.3 启动主消防泵后,设备应有显示主消防泵工作状态的输出端子和声光指

  示信号。

  5.11.4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的气压给水设备,必须有保证消防用水量的技

  术措施。

  5.11.5 在工作压力范围和液位允许变化范围内,按 6.13.3 条规定进行试验,设

  备的压力控制精度不低于±0.02MPa,液位控制精度不低于±1.5cm。

  5.11.6 设备必须具备供水压力显示和压力控制与水量控制互锁功能,补气式设

  备应具备罐内水量显示功能。显示仪表的精度及互锁控制精度要求按5.11.5条的

  规定。

  5.11.7 设备应具备主消防泵与备用泵自动(手动)切换投入功能。

  5.12 气体顶压系统

  5.12.1 气体顶压系统应能自动(手动)投入运行,供出的消防水压力、流量应

  符合5.9.1条规定。

  5.12.2 顶压系统中的控制阀门按6.15条规定进行试验,阀门的动作应灵活、准

  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的损坏(阀门正常工作时的零件损坏不在此列)。

  5.13 噪声

  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A)。

  6 试验方法

  6.1 配套部件检查

  对照设计文件和配套部件的技术文件,检查各配套部件,应符合5.2.1、5.2.2、

  5.4.1、5.4.3.1、5.5、5.7.4各条的规定。

  6.2 外观检查

  对照标准、图样、工艺资料等技术文件,用目测方法和通用量器具检查设备

  的整体布置、部件、对外连接尺寸、外观、标志等应符合5.1、5.2.3、5.3、5.4.2

  各条的规定。

  6.3 气压水罐、补气装置和补压用气压水罐的检验与验收按GB 150 的有关规定

  进行。

  6.4 囊式橡胶隔膜试验

  6.4.1 囊式橡胶隔膜材料的撕裂强度、撕裂伸长率、硬度、曲折龟裂、空气热老

  化性能等各项试验分别按GB 528、GB 531、HG-4-836、GB 3512 的有关规定

  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4.6.1条的规定。

  6.4.2 气密性试验

  将囊式橡胶隔膜平放在试验架上,试验进气口和压力表用专用法兰安装在隔

  膜的进出水口上,密封隔膜的全部开口,试验介质采用干燥的空气或氮气。

  用充气设备给囊式橡胶隔膜缓慢充气,至配用气压水罐内腔尺寸后停止充

  气。用中性肥皂水涂抹隔膜的接口及全部外表面,试验结果应符合 5.4.6.2 条规

  定。

  6.5 补气阀工作循环试验

  将补气阀安装在工作循环试验装置上进行试验,吸气时阀的开度应大于正常

  开启度的 50%。加压时应加到最高工作压力的 50%。试验进行速率不得大于每

  分钟20次。试验结果应符合5.4.3.2条规定。

  6.6 止气试验

  启动设备使之在最高工作压力下运行,稳定后切断电源,由出水口放水至设

  备处于止气状态。检查止气装置的动作和止气状况应符合 5.4.4.1 条规定,持续

  12h,检查气压水罐内压力降,应符合5.4.4.2条的规定。

  6.7 水泵机组试验

  6.7.1 手动启动设备,观察水泵机组运行情况,设备做为主消防泵使用时,需检

  查备用泵、灌水情况、出水管等,应符合5.6.2条规定。

  6.7.2 水泵扬程和流量试验

  启动消防供水按钮,使水泵机组处于连续运行状态,关闭气压水罐进出口阀

  门,通过改变泵出口阀门开启度调节出口压力,分别测出泵不同扬程及相对应的

  流量。

  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5级。

  试验结果应符合5.6.1和5.9.2条规定。

  6.8 电控柜性能试验

  6.8.1 电控柜的基本电气性能试验按GB 998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5.7.1条规定。

  6.8.2 湿热试验

  将试样置于试验箱中,在箱内温度40℃条件下预热,试样温度稳定后通电使

  之处于伺应状态,然后加湿,应防止冷凝水滴在试样上,试验箱内温度保持在

  40±2℃,相对湿度保持在90%~95%,持续试验10d。

  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后,立即进行控制功能试验,应符合5.11条规定。

  6.8.3 振动试验

  6.8.3.1 将试样按工作位置紧固在振动试验台上,启动振动试验台,使其在 5~

  60~5Hz 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 1 倍频程/min 的速率,0.19mm 的振幅,进行一

  次扫频循环。观察并记录所发现的共振频率、试样性能和结构变化情况。

  上述试验应在试样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6.8.3.2 根据振动响应检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试验,每种试验均在试

  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a. 未发现共振频率时,在60Hz 的频率上,进行振幅为0.19mm,持续时间

  为10±0.5min的定频振动试验。

  b. 发现的共振频率不超过 4 个时,在每一个共振频率上进行振幅为

  0.19mm,持续时间为 10±0.5min的定频振动试验。

  c. 发现的共振频率超过 4 个时,在 5~60~5Hz 的频率循环范围内,进行

  振幅为 0.19mm。扫频速率为 1 倍频程/min,扫频循环次数为 2 次的扫频循环试

  验。

  6.8.3.3 振动试验后,进行电控柜控制功能检查,并应符合5.7.3条的规定。

  6.9 水压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

  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

  6.9.1 关闭水泵出水口阀门、设备出水口阀门及其它出水(气)口,拆除安全阀。

  向气压水罐、管路、阀门及辅件充水排除空气。

  6.9.2 给设备缓慢加水压至 1.5 倍最高工作压力,持续 15min。试验结果应符合

  5.8.1条规定。

  6.9.3 重复上述试验,将水压加至 1.1 倍最高工作压力,持续 15min,试验结果

  应符合5.8.3条规定。

  6.9.4 装上安全阀继续 6.9.3 条试验,升压直至安全阀动作,记录此时压力值,

  应符合5.4.5条规定。

  6.10 气密性试验

  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氮气。

  6.10.1 关闭设备承受气压工作条件的系统出口、排除积水,用充气设备给系统

  内充气至 1.1 倍最高工作压力,持续 15min,用中性肥皂水涂抹试验系统全部外

  表面。试验结果应符合5.8.2条规定。

  6.10.2 将气体顶压系统的控制阀等试样与气源相连,使之处于伺应状态,缓慢

  给试样充气至1.1倍最高工作压力后,浸入温度不低于5℃的水中,持续 15min,

  试验结果应符合5.8.2条规定。

  6.11 供水能力试验

  6.11.1 在设备的出水口安装流量测量仪表、流量调节阀等测量设备,调整出口

  压力达到规定值。

  6.11.2 启动设备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当气压水罐内压力达到最低工作压力

  时,关闭设备出水阀门,切断设备供电电源。开启设备出水阀门放水,当气压

  P

  2

  水罐内压力降至消防供水压力下限P 时停止放水,供水量应符合5.9.1条规定。

  1

  6.11.3 启动设备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气压水罐内液位稳定后,关闭设备

  出水阀门,切断供电电源,气体顶压系统自动(手动)投入运行。开启设备出水

  阀门放水,当气压水罐内压力降至消防供水压力下限 P

  时停止放水。供水量应

  1

  符合5.12.1条规定。

  6.12 启动运行可靠性试验

  6.12.1 利用6.11条试验系统,启动设备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调节设备出水

  阀门开度,使设备的启动次数保持在每小时6~8次,连续运行6h,检查补气装

  置动作情况。试验结果应符合5.4.3.3、5.10.1各条规定。

  6.12.2 手动启动消防按钮,使设备处于消防供水状态,调节出水阀门开度,使

  设备的供水压力和供水流量符合 5.9.2 条要求,连续运行 6h,试验结果应符合

  5.10.2的规定。

  6.13 控制功能试验

  6.13.1 给设备送入两路电源,检查其供电切换及确保消防用水量等功能,应分

  别符合5.11.1和5.11.4各条的规定。

  6.13.2 分别用自动、手动、远距离操作三种方式启动设备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

  态,开启设备出水阀门放水,使主消防泵启动。设备应能符合 5.11.2、5.11.3 各

  条规定。

  6.13.3 调整压力控制仪表,使设备正常运行,分别记录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和

  最低工作压力。

  开启设备出水阀门放水,使消防泵启动,记录消防泵启动压力P 。

  2

  调整液位控制仪表,使液位分别在最高工作液位和最低工作液位,设备运行

  正常后,记录各工作液位值。

  观察压力控制和液位控制互锁情况。

  上述每种状态下测量数据应不少于6个,试验用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应不低

  于 1.5 级,液位测量仪表的精度不低于 2 级。试验结果应符合 5.11.5、5.11.6 各

  条规定。

  6.14 备用泵试验

  启动设备,工作正常后开启设备出口阀门放水,使其主消防泵启动,处于消

  防供水状态。切断主消防泵的供电电源,检查主消防泵、备用泵的切换情况,应

  符合 5.11.7 条规定。使备用泵在消防供水状态上连续运行,应符合 5.6.2 条 b 的

  规定。

  6.15 气体顶压系统控制阀门工作可靠性试验

  将阀门按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在温度为 20±5℃的条件下按下列试

  验顺序完成该项试验。

  a. 用氮气或压缩空气给阀门充压至阀门最高工作压力,稳定时间不少于5s;

  b. 启动控制装置泄压,阀门开度应大于正常开度的50%;

  c. 压力下降至0后关闭阀门;

  d. 重复a。

  上述试验应重复100次。阀门正常工作时要破坏的某些零件,在每次试验后

  及时更换,以便进行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12.2条规定。

  6.16 噪声测量

  噪声测量方法按照GB 3216 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5.13条规定。

  7 检验规则

  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规定。

  7.1 部件和整机检验

  7.1.1 设备的外购配套件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 设备的气压水罐、水泵机组、电控柜等主要构成部件,必须在检验合格后

  方可组装使用。

  7.1.3 在使用现场组装的设备,可在现场检验整机性能。

  7.2 检验分类

  7.2.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设备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7.2.3 设备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5.1、5.2、5.3、5.4.2、5.4.3.3、5.4.4.1、

  5.4.5、5.6.2、5.7.4、5.8、5.9、5.10、5.11、5.12.1各项试验。

  7.4 判定规则 GA 30-92

  7.4.1 按本标准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该产品判为合格。

  7.4.2 按本标准检验,5.4.1、5.4.3.1、5.5、5.9、5.10 各条中有一条不合格,该

  产品为不合格。其余各条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一次性调整,调整后仍有两条以上

  (包括两条)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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